1月20日,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《條例》是繼《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》之后,我國制定的第二部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相配套的氣象行政法規(guī)。
《條例》客觀總結了我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和歷史經(jīng)驗,高度概括和集中體現(xiàn)了黨中央、國務院長期以來關于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針、政策,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、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長期關心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結果。
《條例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實施科學發(fā)展觀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,是科學防災、依法防災的具體體現(xiàn),標志著我國自然災害防御法律體系更加完善,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法律依據(jù)更加充分、法律保障更加有力,這對于全面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,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氣象災害防御,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,保障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義。(通訊員張鈦仁 記者許永麗)